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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因緣-8.愛


一、「無明」緣「行」,「行」緣「識」,「識」緣「名色」,「名色」緣「六入」,那「六入」緣「觸」,「觸」緣「受」,「受」緣什麼呢?


A「受」緣「愛」。


二、什麼是「愛」?


]這裡的「愛」指的是「貪愛。所謂貪愛就是「不該貪而貪,不該愛而愛對境因為感受而生起執著,樂受就生貪,苦受就生厭離、瞋心。


三、「受」與「愛」的關係?


]有了感受後生起貪愛,對樂受生起想再得到的貪念,對苦受想要遠離、厭惡。


ex:遇到我們喜歡的人,希望常隨身邊,想盡辦法得到他.留住他;如果遇到討厭的人,希望他能遠離我們的視線。


四、貪愛的種類:


(一)自體愛:指”我”, 執著有一個「,執著我的身體.我的想法..。



ex:我的身體,不能生病.不能老化…,總是希望自己比別人好,一切都是由這個「我」出發,才會產生種種煩惱。我們會跟愛的人說:世界上我最愛您了,但其實我們真正最喜愛、最在意的,還是「自己」,也就是佛法所說的「我執」,執著一個「我」。


(二)境界愛:執取我的所有物,也叫做「我所愛」。就是與我有關的人.事.物。


ex:我的先生不能背叛我,我的孩子要聽我的,因為他們是「我的」,怎能不聽我的,不順我意就生氣.難過…



五、「無明」與「貪愛」的影響

有一句話說「無明為父,貪愛為母。」。無明和貪愛就是讓我們生死流轉的主要根源,無明是認知上過去的煩惱,貪愛為情意上現世行為的煩惱,無明和貪愛造成生死流轉的煩惱。


ex:我們看兇殺案件以還是情殺為多,明明愛他卻殺他,由愛生恨,得不到就恨,這就是因「愛」的執著而起「無明」所造的重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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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一個真實的故事,來說明「貪愛」


有一對夫妻因戀愛而結婚,但是婚後卻發現彼此興趣不合,先生喜歡聽台灣民謠,太太是書香世家喜歡聽古典音樂。太太認為先生沒有格調、沒水準,先生聽到太太批評他,認為太太不尊重他、看不起他。兩人因為聽音樂而吵架,甚至最後以分手來結束這段婚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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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是貪愛,因為總覺得自己是最好的.想法是對的(自體愛),對方要順著我才行,因為他是我的先生或太太,就得聽我的(境界愛)。以十二因原來說這時雖有「貪愛」可是還未變成「行動」,只是行動呼之欲出,所以「愛」接下來就是「取」。「取」是下次要解釋的課題,先回到這個貪愛。


佛陀並非說我們不能「愛」,而是說我們不能有「貪愛」--不該貪而貪,不該愛而愛。當愛之時應當愛,但不執著。緣在時,應好好愛惜;緣散時,則當放下。愛要愛得正當、愛得合理、愛得尊重。


如果愛得不當:愛如繩索,會束縛我們,身心不自由


愛如枷鎖,會鎖住我們,片刻不安寧


愛如盲者,使我們陷身黑暗中而不知


愛如苦海,使我們在苦海中傾覆滅頂


明知如此,但我們往往會貪戀著外境而做出不該做的事,是「境」引誘我們的「心」嗎?不是的。其實是我們沒管好自己的心,才會使自己陷於重重煩惱。所以,平時一定要照顧好自己的心,對外境不起貪念,能「知足常樂」懂得惜福.惜緣,如此才能擁有平安自在的人生。


「捨離貪愛、時時自在」~共勉之~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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